子公司董事可以担任外国贸易商代表处负责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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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董事不得担任外国贸易商在越南代表处的负责人,如果该董事同时是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第07/2016/NĐ-CP号法令第33条第6款d点,外国贸易商代表处的负责人不得兼任依越南法律设立的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而子公司即为依越南法律设立的经济组织。

1. 代表处负责人不得兼任哪些职位?

根据第07/2016/NĐ-CP号法令第33条第6款,外国贸易商代表处的负责人不得兼任:(a)同一外国贸易商分支机构的负责人;(b)其他外国贸易商分支机构的负责人;(c)该外国贸易商或其他外国贸易商的法定代表人;(d)依越南法律设立的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同样,第33条第8款禁止分支机构负责人兼任相应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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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子公司董事可以担任代表处负责人吗?

  • 董事为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按章程常见):不得担任代表处负责人——违反第33条第6款d点。
  • 董事不是法定代表人的情形(仅为被任命的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另有其人):可以担任代表处负责人,因不属于禁止兼任范围。
  • 任命前应核查子公司的企业登记证书,确定谁是法定代表人。

3. 违反兼任规定的后果

任命违反兼任规定的代表处负责人可能导致:拒绝核发、调整许可证;商事领域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代表处设立许可证。外国贸易商在提交材料前应审查拟任命人员的资格。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本文仅供参考,帮助读者对法律问题形成总体了解。法定代表人的确定取决于各公司的企业登记证书和章程。如需咨询,请在办理前拨打 0966.475.966 联系ANT Legal律师进行核查和咨询。

需注意的常见风险

  • 任命董事(为法定代表人)担任代表处负责人。
  • 任命前未核查企业登记证书。
  • 混淆董事职位与法定代表人。
  • 违反兼任规定导致处罚、吊销许可证。

ANT Legal能提供哪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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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子公司董事可以担任外国贸易商代表处的负责人吗?
不可以,如果董事同时是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07/2016/NĐ-CP号法令第33条第6款d点)。如果董事不是法定代表人,则可以担任代表处负责人。

代表处负责人不得兼任哪些职位?
不得兼任:同一或不同外国贸易商分支机构的负责人;该外国贸易商或其他外国贸易商的法定代表人;依越南法律设立的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第07/2016/NĐ-CP号法令第33条第6款)。

违反兼任规定如何处理?
可能被拒绝核发、调整许可证;受到商事领域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被吊销代表处设立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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