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设立登记的顺序与手续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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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短回答: 设立公证处分2步:(1) 申请省级人民委员会的批准设立决定(20天);(2) 在收到决定之日起90天内向司法厅登记执业(10个工作日内获发执业登记证书)。公证处按合伙制模式运作,须有2名以上合伙公证员(2024年《公证法》第22条、第23条)。

法律依据

  • 2024年《公证法》(第22条、第23条),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

第一步:申请批准设立决定

申请材料(第23条第1款)提交省级人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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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设立公证处申请书;
  • 设立方案:说明设立的必要性;拟设机构的组织、名称、人员、办公场所、物质条件、实施计划;
  • 参与设立的公证员任命决定复印件。

办理期限:自收到齐全申请材料之日起20天内,省级人民委员会决定批准设立;不同意的,须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二步:向司法厅登记执业

办理期限:自收到批准设立决定之日起90天内,公证处须向作出决定的司法厅登记执业。

申请材料(第23条第4款):

  • 执业登记申请书;
  • 证明办公场所符合设立方案的文件;
  • 合伙公证员及合同制公证员(如有)的执业登记材料。

办理期限:自收到齐全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司法厅签发执业登记证书;不同意的,须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公证处自获发执业登记证书之日起可开展公证执业活动。

公证处的组织条件

  • 合伙制模式;2名以上合伙公证员;无出资成员;
  • 公证处主任为合伙公证员,已从事公证执业2年以上;
  • 名称须包含”公证处”字样及主任姓名(或按约定为其他合伙公证员的姓名);
  • 办公场所须满足政府规定的条件;印章不得带有国徽图案。

常见问题

超过90天未登记执业会怎样?

批准设立决定可能实际失效;发起公证员须重新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执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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