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合伙形式开展会计服务业务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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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服务业务如何运作?

根据2015年会计法第三条第十三款,对会计服务业务的规定如下:

“第三条术语解释

本法中下列术语的解释如下:

13。会计服务业务是指依照本法规定,为有需要的组织和个人提供会计服务、担任总会计师、编制财务报告、会计咨询等会计工作内容内的业务。”

2.企业可以以合伙形式提供会计服务吗?

2015年《会计法》第59条对会计服务企业的规定如下:

– 会计服务企业的设立类型如下:

+ 成员人数为两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 合伙企业公司;

+私营企业。

– 企业必须按照本法规定保证经营条件,并取得会计服务经营资格证书,方可从事会计服务业务。

– 从事会计服务业务的企业不得出资设立其他会计服务企业,但向境外会计服务企业出资设立会计机构的除外

– 外国会计服务企业以下列形式在越南开展会计服务业务:

+ 向已在越南设立并经营的会计服务企业注资,在越南设立会计服务企业;

+ 设立外国会计服务企业的分支机构;

+ 根据政府规定提供跨境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会计服务业务可以合伙形式组织,且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条件。

3.提供会计服务的合伙企业必须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2015年会计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伙企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即可取得从事会计服务业务的资格证书:

– 具有商业登记证、投资登记证或与《会计法》规定同等价值的其他文件法律;

– 至少有两名合伙人是执业会计师;

– 合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总经理必须是执业会计师。

* 关于颁发会计服务业务资格证书的文件和程序规定如下:如下:

根据第 1 条,第297/2016/TT-BTC号通知第5条规定了颁发会计服务资格证书的申请材料,包括:

-申请颁发会计服务资格证书。

-商业登记证书副本投资登记证书或其他同等价值的文件。

-副本|||执业会计师执业会计服务注册证书。

– 与提供执业会计师会计服务的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证明文件。

– 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

– 外国企业承担责任的书面承诺、外国企业的证明文件企业为在越南提供会计服务的外国企业分支机构提供会计服务的许可证。

其中,

– 为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私营企业申请颁发从事会计服务业务的资格证书,应按照本通知附录 1 规定的格式提出。

– 为在越南提供会计服务的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颁发从事会计服务业务的资格证书,应按照本通知颁发的附录2规定的格式提出。

证书颁发申请的准备必须符合第297/2016/TT-BTC号通知第4条规定的原则,具体为:如下:

– 文件和文凭的副本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由主管当局认证。

– 申请颁发从事会计服务业务的资格证书必须以越南语提出。申请所附的外文文件必须翻译成越南语,并且该翻译必须根据越南法律的规定进行认证。

– 由外国机构或组织签发或公证或认证的文件必须根据越南法律的规定进行领事认证,但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加入的国际条约豁免领事认证的情况除外。

– 申请会计服务业务资格证书的组织必须对向财政部提交的档案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 根据第 297/2016/TT-BTC 号通知第 5 条第 2 款申请会计服务业务资格证书的程序如下如下:

-申请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机构应向财政部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一套文件,并缴纳鉴定费,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期限按本通知第五条第四款规定297/2016/TT-BTC如下:

-自收到完整有效文件之日起15天内,财政部向企业颁发提供会计服务的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需要澄清的,财政部要求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企业予以说明。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期限自收到补充说明文件之日起计算。

因此,可以以合伙形式登记会计服务业务,但必须符合2015年会计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并按规定办理会计服务业务资格证书的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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