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法律设立商业机构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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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商业代理?

根据2005年商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商业代理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委托人买卖商品或者向客户提供委托人的服务并获取报酬的商业活动。

2.越南法律关于商业代理人的规定

根据2005年商法第167条的规定,对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具体规定如下:

– 委托人是指向销售代理人交付货物或向买方代理人交付购买货物的资金的贸易商,或授权为服务提供代理人提供服务的贸易商。

– 代理人是指接收货物作为销售代理、收取货款作为采购代理或提供服务的授权方的贸易商。

关于商业代理机构的所有权,委托人是交付给代理人的货物或金钱的所有者(根据商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 2005)。

根据2005年商法第169条的规定,代理的具体形式如下:

-承购代理是指代理人向委托人买卖全部货物或者提供全部服务的代理形式。

– 独家代理是委托人在一定地理区域内仅指派一名代理人买卖一项或多项物品或提供一项或一定数量的服务的代理形式。

– 买卖货物和提供服务的总代理是指代理人组织附属代理系统进行货物买卖和提供服务的一种代理形式。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总代理人代表附属代理制度。附属代理在总代理的管理下并代表总代理开展业务。

-双方约定的其他代理形式。

3。设立商业代理机构的程序

如上所述,如果您的当事人拟与异地个人签订代理合同销售门票,则该个人必须登记设立营业户。 

收到您门票的一方将其企业登记为商业户。根据第01/2021/ND-CP号法令第87条规定,商业户口登记具体规定如下:

-商业户口登记在商业户总部所在地的区商业登记机构办理。

-商业户口登记文件包括:

+商业户口申请登记;

+如果家庭成员登记经营户,则为经营户业主和登记经营户的家庭成员的个人法律文件;

+如果家庭成员登记经营户,则家庭成员建立经营户的会议记录副本;

+如果家庭成员注册企业,则为该成员成为经营户的所有者的授权文件副本

– 区级经营登记机关收到资料后,将在收到有效资料之日起03个工作日内向经营户开具收据并核发《商业户口登记证》。 资料无效的,区经营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经营户创始人。通知书必须载明原因及要求修改、补充文件(如有)。

– 自提交经营户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未收到《经营户登记证》或未收到要求修改、补充经营户籍档案的通知的,则经营户或经营户的创办人有权根据投诉、检举法的规定进行投诉、检举。

– 每月第一个工作周,区级工商登记机关定期将上月登记的经营户名单发送至同级税务机关、省级工商登记机关和专门管理机构。

 门票销售者办理登记后,双方根据2005年商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代理合同的规定,签订代理合同如下:“代理合同必须采用书面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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