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中心不按照设立许可证的内容运营,是否会被暂停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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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中心不按照设立许可证的内容运营,是否会被暂停运营?

根据第 82/2020/ND-CP 号法令第 26 条第 3 款 a 点;第 82/2020/ND-CP 号法令第 26 条第 4 款; b点第5条第82/2020/ND-CP号法令第26条违反仲裁中心和仲裁中心分支机构运营规定;外国仲裁组织在越南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

违反仲裁中心及仲裁中心分支机构运作规定的;外国仲裁组织在越南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3.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 10,000,000 越南盾至 15,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a) 不按照仲裁中心或者仲裁中心分支机构设立许可证或者经营登记证书的内容进行经营;设立外国仲裁组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许可;

b) 无设立许可证或者经营登记证经营的;

c) 允许其他组织利用其设立许可证或者经营登记证书进行商事仲裁活动;

d) 未制定程序规则或者制定的仲裁中心程序规则内容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

4. 附加制裁:

a) 因违反本条第 3 款 a、c 点规定,从 1 个月至 3 个月暂停运营;

b) 对违反本条第三款h项规定的内容,没收被涂改、涂改的营业执照、经营登记文件等证据。

5、补救措施:

a) 建议主管机构、组织和个人考虑并处理已被删除或修改以伪造本条第 3 款 h 点规定内容的文件和文件;

b) 强制退还因实施本条第三款a、b、c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而获得的违法所得。

因此,如果仲裁中心不按照其设立许可证的内容运营,其运营可能会在1月至3月期间暂停。

同时,可处以10,000,000越南盾至15,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强制退还上述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所得。

仲裁中心的设立许可证和运营登记证书在什么情况下被吊销?

根据第63/2011/ND-CP号法令第15条第1款的规定,仲裁中心的设立许可证和运营登记证书在下列情况下被吊销:

– 仲裁中心有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但再次违法的;

– 自运营登记证书颁发之日起连续五年内,仲裁中心未开展其章程或设立许可证中规定的任何活动;

– 自收到设立许可证之日起30天内,仲裁中心不得向仲裁中心所在地省级或直辖市司法厅办理业务登记。

– 自商事仲裁法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仲裁中心未修改或补充仲裁程序章程或规则以使其与商事仲裁法一致。

国家对仲裁的管理是否包括对仲裁员培训和培养的指导?

根据2010年商事仲裁法第十五条,国家对仲裁的管理如下:

国家对仲裁的管理

1.国家对仲裁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a) 颁布仲裁法律文件并指导实施;

b) 颁发和吊销仲裁中心设立许可证和经营登记证;外国仲裁组织在越南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

c) 公布在越南运作的仲裁组织的仲裁员名单;

d) 宣传和传播仲裁法;仲裁领域的国际合作;指导仲裁员的培训和培养;

dd) 检查、检查和处理违反仲裁法的行为;

e) 解决与本条 b、c、d 和 dd 点规定的活动相关的投诉和谴责。

2.政府统一国家对仲裁的管理。

3。司法部向政府负责实施国家对仲裁的管理。

4。各省、直辖市司法厅根据政府法规和本法规定,协助司法部履行多项职责。

因此,国家对仲裁的管理包括按照法律规定对仲裁员的培训和培养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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